2014年4月6日 星期日

0331筆記

智性自由與檢查

*智性自由(intellectual freedom)係指無限制地找尋及接收各種觀點資訊的權利,即使該等觀點頗具爭議性或冒犯特定人士。公開平等的投票尚不足以支持一個民主的社會,還需搭配充分的討論,才能形成社會的共識。

*3月16日是美國人訂定的資訊自由日(Freedom of Information Day)。

*資訊權是人權的一部,人權的定義應以聯合國在1948年12月10日第217A(III)號決議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(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)為準,特別注意第十九條的內容:
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; 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, 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、接受和傳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。
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; this right includes freedom to hold opinions without interference and to seek, receive and impart information and ideas through any media and regardless of frontiers.



*國際圖書館聯盟

知的權利(the right to know)與表述的權利(freedom of expression)是資訊自由的一體兩面。資訊自由是圖書資訊學的專業承諾。所以,國際圖書館聯盟認為:

˙圖書館應該提供資訊、觀念及想像作品的場所,成為知識、思想及文化的通道。

˙圖書館提供個人及社團在終身學習、獨立判斷、文化發展方面的必要支援。

˙圖書館致力於發展及維護資訊自由,協助保障基本民主價值與泛用的公民權。

˙圖書館有責任保證及滋潤各種知識及資訊的活動,藉由採錄、保存各種文獻,反應社會的多元性及複雜化。

˙圖書館採錄資料及提供服務時,應以專業考量,不必限於政治、道德及宗教的觀點。

˙圖書館應自由的採錄、組織及傳播資訊,抗拒任何形式的檢查制度。

˙圖書館的資源及服務應提供給所有的使用者,不受種族、信仰、性別、年齡等因素的影響。

˙圖書館使用者保有隱私權及匿名權,不能把使用者的身份及使用資料的記錄,洩漏給第三者。

˙圖書館由公共財建立,必須堅持資訊自由的原則,圖書館工作同仁有義務堅持該等原則。

˙圖書館應滿足工作同仁及使用者的需求,有衝突時,應以讀者的利益優先。


*學術圖書館的智性自由原則: 解讀圖書館權利法案
大學圖書館館藏及服務, 依照強而有力的智性自由觀點, 就能滿足大學裡的教育及研究需求。將智性自由的原則融入大學圖書館, 提醒大學圖書館員在工作時, 應警醒其智性自由的本質。下述的原則, 應反應在圖書館所有的相關政策裡。
˙圖書館權利法案陳述的原則, 是圖書館建構其館藏、服務、政策, 以服務學術社區時, 不可或缺的基礎。
˙不可侵犯圖書館使用者的隱私。從政策面保障借閱資料、個人使用圖書館資訊及服務記錄的隱密性。
˙規畫館藏支援機構的教學及研究時, 必須超越規畫者的個人價值觀。從研究及學習的角度來看, 有必要建構看似矛盾, 但能代表各種觀點的館藏。
˙應以典藏及重置的手段維持館藏的圴衡, 不讓有爭論的資料因偷竊、遺失、毀損、或正常的損耗及破損而從館藏裡移除; 應有關注此事的團體, 不讓偷竊或毀損而使館藏有偏頗。
˙館藏的授權應與圖書館權利法案的內容相容, 並提供全面的近用。
˙大學圖書館應對大學社區提供開放未檢查的網際網路近用服務, 內容檢查及依內容而限制近用的機制, 都違反大學圖書館的基本任務, 應提供最大量的思想及資訊供進一步的研究及學習之用。此等限制明顯違反學術圖書館智性自由原則。
˙資訊及表意自由應反應在圖書館的展覽及相關的政策文件。
˙圖書館的會議室、研究小間、展覽空間及其他設施應供大學社區使用, 不應依研究內容及主題而有區別待遇; 任何的限制措施應基於使用空間的不足而設, 不可依研究或討論的內容而設。
˙圖書館服務應儘量不收費, 以鼓勵使用; 必須收費時, 應提供免費或低價的相對服務(如: 在列印之外, 還有下載至儲存裝置的服務)。
˙應宣傳圖書館的服務哲學, 為整個學術社區提供平等的資訊近用服務, 不因種族、價值觀、性別、性趣、文化或種族背景、身體或學習障礙、經濟地位、宗教信仰或觀點, 而有差異。
˙應有正當程序, 讓學術圈內外的人有機會要求移除或增加圖書館的資源、展覽或服務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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