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4月6日 星期日

0217筆記

大學法

*大學以研究學術,培育人才,提升文化,服務社會,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。

*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,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,享有自治權。

*本法所稱大學,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。

*大學分為國立、直轄市立、縣(市)立(以下簡稱公立)及私立。


大學法施行細則

*本法第二條所定大學,含獨立學院。獨立學院下設學系或單獨設研究所。

*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,於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四年者,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;修業期限非四年者,應依修業期限酌予增減。

*所定大學學分之計算,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。


學位授予法

*學士、碩士、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。

*大學修讀學士學位學生,依法修業期滿,修滿應修學分,有實習年限者,實習完畢,經考核成績合格者,授予學士學位。

*大學雙主修學生,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,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。

*修讀輔系者,不另授予學位。

*國立空中大學全修生,依國立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,授予學士學位。

前項授予學士學位,其效力溯及本法修正通過前修滿規定學分之畢業生。

*博、碩士論文應以文件、錄影帶、錄音帶、光碟或其他方式,於國立中央圖書館保存之。

*軍、警學校學生,符合本法與相關教育法律規定授予學位條件者,得由各該校授予學位。


圖書館法

*為促進圖書館之健全發展,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,以推廣教育、提升文化、支援教學研究、倡導終身學習,特制定本法。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。

*本法所稱圖書館,指蒐集、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,以服務公眾或特定對象之設施。

前項圖書資訊,指圖書、期刊、報紙、視聽資料、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。

*政府機關 (構) 、學校應視實際需要普設圖書館,或鼓勵個人、法人、團體設立之。

*圖書資訊分類、編目、建檔及檢索等技術規範,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國家圖書館、專業法人或團體定之。

*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、自由、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。

前項之服務,應受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館藏規定之保護。

*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閱覽、參考諮詢、資訊檢索、文獻傳遞等項服務,

得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,訂定相關規定。

*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、編目、典藏、閱覽、參考諮詢、資訊檢索、文獻傳遞、推廣輔導、館際合作、特殊讀者 (視覺及聽覺障礙者等) 服務、出版品編印與交換、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、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。

*為加強圖書資訊之蒐集、管理及利用,促進館際合作,各類圖書館得成立圖書館合作組織,並建立資訊網路系統。

*圖書館為謀資源共享,各項圖書資訊得互借、交流或贈與。

*圖書館如因館藏毀損滅失、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,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,得自行報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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